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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級優秀人民警察厲害。公安部門正高評定要求達標條件,符合標準的第一條則為全國個人榮譽稱號,第二位是一等功,以此類推。因此可以得出結論,在公安部的認定中,全國特級優秀人民警察稱號優于等于一等功。全國特級優秀人民警察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、公安部為表彰全國特級優秀人民警察所設立的榮譽稱號。
集體獎勵由低至高依次為:嘉獎,記三等功、二等功、一等功,授予榮譽稱號。集體授予榮譽稱號的名稱,根據受獎集體的事跡特點確定。
個人獎勵由低至高依次為:嘉獎,記三等功、二等功、一等功,授予榮譽稱號。授予個人的榮譽稱號分為全國公安系統二級英雄模范、一級英雄模范稱號。
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集體和個人,應當給予獎勵:
(一)依法打擊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、顛覆國家政權、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、侵犯公私財產和公民人身權利等違法犯罪活動,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,成績突出的;
(二)加強社會治安管理,依法查處和制止擾亂公共秩序、侵犯人身權利、妨害社會管理等違法行為,維護治安穩定和公共安全,成績突出的;
(三)依法妥善處置重大突發事件,積極參加搶險救災,圓滿完成重大活動安全保衛任務,成績突出的;
(四)加強公安基層基礎建設,落實各項管理防范措施,有效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,成績突出的;
(五)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,科學、文明、規范管理,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,成績突出的;
(六)加強科技強警工作,有發明創造、科技創新成果或者創造典型經驗,成績突出的;
(七)密切聯系群眾,熱情為群眾服務,成績突出的;
(八)加強思想政治工作,強化教育、管理和監督,推動隊伍正規化建設,成績突出的;
(九)加強執法監督管理,推動執法規范化建設,成績突出的;
(十)認真完成綜合管理、警務保障和國際警務合作等工作任務,成績突出的;
(十一)秉公執法,清正廉潔,勇于與社會不良風氣做斗爭,成績突出的;
(十二)在其他方面成績突出的。
以上內容參考: 中國政府網-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
全國優秀人民警察屬于榮譽稱號。
榮譽稱號實質上就是由外部機構(通常是比較權威的組織,尤其是黨政機關)所授予的具有光榮名譽性質的名稱,它意味著某種肯定、認可或鼓勵。
《公安部獎勵工作規范(暫行)》第三條規定:公安部表彰獎勵工作的主管單位為公安部政治部。第四條 獎勵分類:
(一)依照《人民警察獎懲條例(試行)》開展的表彰獎勵:
集體:榮譽稱號、一等功、二等功、三等功、嘉獎。
個人:榮譽稱號、一等功、二等功、三等功、嘉獎。
(二)以公安部名義在公安機關開展的定期或階段性的表彰獎勵:全國優秀公安局、全國特級優秀人民警察、全國優秀人民警察及其他榮譽稱號。
(三)以公安部政治部和有關業務局(司)的名義在系統或警種內開展的表彰獎勵:先進集體、先進個人。
《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》第八條規定:集體獎勵由低至高依次為:嘉獎,記三等功、二等功、一等功,授予榮譽稱號。集體授予榮譽稱號的名稱,根據受獎集體的事跡特點確定。
個人獎勵由低至高依次為:嘉獎,記三等功、二等功、一等功,授予榮譽稱號。授予個人的榮譽稱號分為全國公安系統二級英雄模范、一級英雄模范稱號
全國特級優秀人民警察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、公安部為表彰全國特級優秀人民警察所設立的榮譽稱號。全國特級優秀人民警察除享受國家政府津貼外,并無其他獎勵待遇。全國特級優秀人民警察評選標準:
(1)在完成重點難點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,發揮顯著作用,在本地區、本部門、本系統有重大影響,得到普遍認可。
(2)模范遵守人民警察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,未受過黨紀政紀處分。
(3)獲個人二等功以上獎勵或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、省部級津貼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》第三十一條人民警察個人或者集體在工作中表現突出,有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,給予獎勵。獎勵分為:嘉獎、三等功、二等功、一等功、授予榮譽稱號。對受獎勵的人民警察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可以提前晉升警銜,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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